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把严格执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了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2023年以来,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案件,涉及食品安全、化妆品监管、产品质量等领域,立案处理11起,处罚金人民币4.77万元,具体公示如下。
一、扬洲压面房二次利用生产废弃物违法案件(比市监处字〔2023〕1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开展检查时,杨洲压面房涉嫌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藏面加工残留面渣二次使用的违法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涉及经济价值,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要求立即停止二次利用藏面加工残留面渣,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二、兄弟压面房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等不达标案(比市监处字〔2023〕2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开展检查时发现,兄弟压面房生产经营场所不达标,卫生条件差。按照《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要求立即整改,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三、实惠馒头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案(比市监处字〔2023〕3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开展检查时发现,实惠馒头店操作间脏乱差、涉嫌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按照《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涉及经济价值,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责令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要求生产加工操作间及工具保持清洁,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四、时光烘焙坊违规使用过期添加剂案(比市监处字〔2023〕4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开展检查时发现,时光烘焙坊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规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按照《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涉及经济价值,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责令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五、藏渝压面房生产场所卫生脏乱差案(比市监处字〔2023〕5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白嘎乡政府检查时,白嘎乡藏渝压面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三防措施不健全,卫生环境脏乱差,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按照《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涉及经济价值,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要求立即整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六、河州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比市监处字〔2023〕6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州超市开展预包装食品检查期间,发现该场所存在销售过期的预包装食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日化品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涉及经济价值,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价值2000.5元的过期食品;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七、古原石磨糌粑店生产场所卫生脏乱差案(比市监处字〔2023〕7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古原石磨糌粑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作坊设备器具未清洗,加工生产环境脏乱差、操作流程不规范。按照《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涉及经济价值,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责令整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程;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八、西藏米嘎日亚百货公司销售过期日化品案(比市监处字〔2023〕8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时,西藏米嘎日亚百货公司销售过期的日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涉及经济价值,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充分考虑了裁量、予以减轻处罚,决定没收价值2000元的超过使用期限日化品;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九、广澳名妆城涉嫌销售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一案(比市监处字〔2023〕9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澳名城妆化妆品店开展化妆品安全检查时,该场所存在销售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所规定,根据涉及经济价值,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决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十、柏芙化妆品店销售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一案(比市监处字〔2023〕10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柏芙化妆品店开展化妆品安全检查时,该场所存在销售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所规定,根据涉及经济价值,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决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十一、鸿发五金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比市监处字〔2023〕11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第三方对鸿发五金店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显示,该场所销售的三型聚丙稀PP-R热水管为不合格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涉及经济价值,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责令停止使用销售不合格产品,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
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力度,加强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服务监管,切实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意愿,增强消费信心,努力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也希望社会各界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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