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 曲 市 比 如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比 政复决字〔2025〕 1 号
申请人: 先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2002.11.12 身份证号码:******20021112**** 住所: 四川省**市**县五龙宫**后 。
被申请人:西藏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比如县政府大楼13楼 法定代表人 朱文兵 职务 局长 。
第三人: 西藏***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玛某 地址: 西藏那曲市比如县**乡**村 。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 2024年 10 月 5 日通过12315平台作出的 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 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被举报人既然存在违法行为那么便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日通过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西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公司营业执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MACF******,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开设了网店。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9月22日得知销售的商品被投诉后,9月23日已主动下架全部商品,并联系申请人提出愿意退款处理,但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对售卖商品无相关标识标签属违法行为不知情,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的情况下在抖音网店上销售包装上无标签标识的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对此被申请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改正。鉴于西藏***商贸有限公司已于9月23日主动下架涉案商品,违法行为轻微且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对库存商品进行了规范,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10月5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商品照片打印件1份;3.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4.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5.《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笔录复印件1份;6.全国12315平台业务基本信息截图复印件1份;商品下架网页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比如县区商品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关于该商品举报件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西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该公司销售的农产品包装上未标名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被申请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限期内改正通知书,依法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西藏***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匮乏、初次发生、经被申请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对库存商品进行了规范,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无证据证明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程序上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该条已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不告知复议权利、机关和期限时的救济方式。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5日已获知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4年12月26日已申请行政复议,已经得到了实际救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