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在立法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拓展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那曲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那曲市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比如县冬虫夏草采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比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4日。
通信地址:西藏那曲比如县图嘎路10号
邮编:852300
电话、传真:0896—3622224
电子邮箱:brxzfb@163.com
比如县冬虫夏草采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交易活动秩序,保障农牧民群众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比如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冬虫夏草采集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虫草资源保护和采集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农牧民群众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虫草资源的意识。
第四条 虫草采集人员应当有序、合理的进行采集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履行对侵犯采集权利的行为人的监督责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虫草市场交易主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集管理
第一节 虫草采集人员
第六条 虫草采集人员(以下简称“采集人员”),是指户籍属于本县或因婚姻关系迁入本县,并经相关程序取得虫草采集证的本县农牧民群众和其他人员。
采集人员有权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虫草采集区域、采集点进行采集虫草等活动。
第七条 本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区直单位、养护段)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县区域采集虫草。
第二节 采集证办理
第八条 采集虫草应当依法取得虫草采集证(IC虫草采集证,本办法以下简称“采集证”)。
采集证应当载明持证人身份资料、采集区域和地点、方式、有效期限、生态保护措施以及防雷电知识等安全生产内容。
第九条 采集证由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统一印制,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十条 采集人员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需经联户长、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共同核实。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明确采集区域和采集点。
第十一条 虫草采集坚持一人一证、一年一证、三证合一的管理原则。禁止无证采集、三证不符采集或在禁采区采集。
三证合一,是指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虫草采集证、草原植被恢复费凭证或免缴凭证信息相符。
第十二条 符合婚姻户籍迁移条件且户籍关系已转入比如县的,可以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保护野生植物禁止非法采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比如县虫草采集证办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虫草采集证。
第十三条 采集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虫草资源分布区域情况确定,并于每年虫草采集前发布。
采集人员根据发布的采集点自主选择。每年只能选择一个采集点进行虫草采集。采集人员办理采集证后不得再更换采集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派出所,采取走村入户和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将申请人身份、现场拍摄照片等信息录入办理系统。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村委会负责将采集的人员信息连同本人照片在村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无群众举报或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虫草采集证。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和录入有误的,由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提出更正申请,由办理人员更正,并向申请人核实告知。
申请人提供信息有误造成无法办理或违规办理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办理虫草采集证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除依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外,不得向虫草采集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 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十七条 采集人员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群众在本乡本村区域范围内采集的,每证每年缴纳200元,在本乡跨村采集的,每证每年缴纳500元;在本县跨乡采集的,每证每年缴纳1000元;经协商可以跨县(区)采集的,每证每年缴纳1500元。
不满9周岁(含9周岁)和已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采集人员免缴草原植被恢复费,可以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办理免缴植被恢复费凭证。
第十八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统一收取,登记造册,统一交县财政,县财政开具统一的专用收据。
第十九条 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节 采集证发放
第二十条 采集证发放坚持公开公示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驻村工作队对采集证发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采集证办理和发放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每年虫草采集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村委会负责召开虫草采集动员大会,宣布采集事项。采集事项应当包括采集证办理程序,采集点,进点、撤点时间等;
(二)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应当在10日内完成,并在进点前完成公示;
(三)完成公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采集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制表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录入手持机中;
(四)采集证采取现办现发的原则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 采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均需参加虫草采集动员大会,并签订《虫草采集服务管理责任书》。未满18周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签订并承担监护责任。
因病住院、学生延迟放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需补签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采集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领取采集证。学生或未满18周岁的,可以由监护人出具相关证明代为领取。
采集人员办理采集证时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或出具免缴凭证。
第二十五条 采集证遗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办。
第三章 采集秩序
第一节 采集时间及跨乡采集
第二十六条 为保护野生植物禁止非法采集,实现野生植物可持续发展,比如县依据本县地域特点,特对采集时间进行如下规定,虫草采集期限为45日。具体按照下列规定:
(一)夏曲镇、恰则乡:每年5月18日、19日进点,5月20日开始采集,7月3日撤点;
(二)其他乡镇:每年5月13日、14日进点,5月15日开始采集,6月28日撤点。
第二十七条 跨乡采集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
办理跨乡采集证的乡镇人民政府须提前制定本乡跨乡采集虫草计划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并与采集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书》。
所属乡镇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乡镇跨乡虫草采集人员管理和统计采集数据,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采集活动,并配合采集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节 进点、采集、撤点
第二十八条 采集人员应当依法进点、采集、撤点,并进行
有序、合理的采集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明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虫草采集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一名副职会同派出所民警、村“两委”班子成员进驻采集点,负责对群众的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维护采集秩序。
第三十条 采集人员持本人身份证、虫草采集证、植被恢复缴费凭证或免缴凭证,经驻点工作人员核验三证一致,并对携带物资检查核准的,可以进入采集点。
游客持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出具相关证明并签订告知书;僧尼持僧尼信息卡和寺管会开具的准假证明;其他人员持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进入采集点,进入采集点的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和引导。
第三十一条 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公安局、派出所在采集点进出口加强对人员、车辆、物资的检查。对证件不齐不符的,禁止进点。
非主产区人员利用马、牦牛向采集点驮运物资的,应当在进点后、采集开始前将驮运物资的马、牦牛赶离采集区域。
第三十二条 采集人员严格按照现场管理人员宣布的具体时间统一进山采集。
第三十三条 采集点帐篷搭建和车辆停放应当按照以往惯例选址,严禁擅自更改。虫草产区群众车辆和外乡采集群众车辆均按照虫草产区乡镇、村委会以及工作组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停放点均要在搭建帐篷位置的附近,便于对车辆进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动车辆。
确因自然灾害、项目施工或处于危险地段需改迁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驻点工作组按照便利原则经商议后指定搭建点,并书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物资采购时间为藏历十五和三十日,且每个帐篷只批准一个采购人员离开采集点采购物资。
第三十五条 采集人员因丧葬、疾病等特殊事由,需请假离开采集点的,应当报经驻点工作组批准同意。
第三十六条 撤点具体时间由驻点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撤点后本村群众可以在本村继续采集。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 虫草收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主体应当持载明虫草收购及销售等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可以在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处办理虫草收购许可证。
虫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信息、近期免冠照片等相关身份信息和收购地点、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营主体应当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地点收购和销售虫草,不得进入虫草采集区域收购虫草。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借、出租虫草收购许可证。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虫草收购和销售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从事虫草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缺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排斥和控制他人的正常交易活动;
(三)哄抬物价、互相串通垄断价格或垄断经营;
(四)使用国家禁止、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伪造、涂改虫草的采集年份和包装日期,伪造虫草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
(六)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虫草交易倡导以现实交付、现金交易、货款两清的交易方式进行。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虫草交易活动中存在的欺骗、盗窃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四十三条 采集人员要共同保护好采集点的生态环境,采集后要及时回填,防止破坏草场植被。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要统一回收。
第四十四条 采集人员应当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建设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虫草采集地的历史风俗习惯;
(二)设立居住点和采集虫草时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三)采集虫草对草皮随挖随填;
(四)不得使用对草原植被具有破坏性的采集工具;
(五)不得毁坏草原、畜牧业建设设施;
(六)不得砍挖灌木、掘壕沟、采集其他野生珍稀植物、防风固沙植被;
(七)不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塑料等垃圾自行带回住地,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在本辖区帐篷搭建点确定一个以上的垃圾回收点,并积极做好引导教育工作。
采集点村两委应当在帐篷搭建点搭建简易的临时厕所。
第四十六条 虫草采集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组织采集人员对已破坏的草场进行松土、回填、清理垃圾等环境保护工作,并完善因帐篷搭建严重破坏草场的建设与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对保护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虫草采集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虫草资源开发与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那曲市生态环境局(比如)分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执法监督,查处违规采集虫草和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行为。
县公安局和卫健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防范和卫生防疫等工作,防止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
县应急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统筹协调、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道路交通、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问题的检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县气象局应当做好虫草采集期间关于气象预测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预案,及时调处虫草采集纠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驻点工作组应加强群众的日常安全教育,增强广大群众食品安全、交通安全、防雪灾、防雪崩、防山洪、防地质灾害、防雷击、防跌倒摔伤、防火、防盗知识。
第五十条 采集人员有权对违规采集虫草、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畜牧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采集人员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查验;
(二)进入采集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等监督检查;
(三)没收破坏草场工具;
(四)对采集后不回填的,责令立即回填;
(五)依法责令采集人员停止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驻点干部、民警坚持每天巡查,不定时抽查。
加强对采集人员的身份核查,严查身份证、采集证,采集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工作组和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虫草采集证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集虫草的,由林业草原部门依据《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收购、销售虫草的,由林业草原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收购、销售,依据《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等批准文件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包装销售冬虫夏草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专用标识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平台销售冬虫夏草未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三)冬虫夏草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借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专用标识的。
上述情形中发现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那曲冬虫夏草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草原植被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造成森林、林木和林地破坏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虫草采集管理服务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十条 禁止采集地群众以及村委会组织群众私自设卡阻碍、限制异地采集人员进入采集区域采集虫草。
第六十一条 采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采集点上使用任何交通工具;
(二)造谣传谣、鼓惑、煽动拒不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正常虫草采集秩序等其
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二条 进入采集点的人员,严禁向农牧民群众乞讨、索要虫草;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六十三条 发生虫草纠纷时,争议的一方、双方或多方可向驻点工作组申请处理。纠纷群体如未听劝阻,存在聚众闹事的,交由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对存在争议且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 区域一律列为禁采区。在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前,一律不得进入禁采区采集虫草。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虫草”,是冬虫夏草菌和蝙蝠蛾科幼虫的复合体。
第六十五条 采挖贝母活动参照本办法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六十六条 县级之间有虫草采集协议的,遵照协议履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比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